財團法人英千里先生獎學金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民國82年12月30日會第2屆第1次董事會通過
民國100年1月26日第6屆第2次董事會通過
民國101年5月21日第6屆第5次董事會通過
民國109年8月17日第8屆第5次董事會通過
一、本基金會為紀念已故輔仁大學副校長暨台灣大學教授英千里先生設立,並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英千里先生獎學金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以獎助輔仁暨台灣兩大學品學兼優之青年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 設立獎助學金。
(二) 辦理教育活動。
(三) 出版教育文化之刊物書籍。
(四) 推動及辦理國際間有關文化交流事項。
(五) 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三、本會基金由英千里先生之好友及各界人士捐助,設立基金總額新台幣柒拾伍萬元整。
四、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人組成,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本會業務,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並得經董事會議同意,另設榮譽董事長及榮譽董事三至五名。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委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局許可,自行召集之。
五、本會置監察人三人,監察人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
監察人任期與董事同,並為無給職。
監察人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應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本會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 審查本會之預算及決算報告。
(二) 監察本會之業務、財務是否依章程及董事會決議辦理。
(三) 稽核本會之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四) 董事會執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時,通知董事會停止其行為,並知會教育局。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及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局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汙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 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局通知法院為登記。
七、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權權如下:
(一) 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保管及運用。
(二) 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 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 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 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 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 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 合併之擬議。
(十) 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八、本會董事會議由董事長或由三分之一董事之提議召集之,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局許可後行之:
(一)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 基金之動用。
(三) 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 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 其他經教育局指定之事項。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教育局,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前項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董事在任期中如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下屆董事。
董事均為義務職不支任何費用。
十、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一號國立台灣大學外國語文學系。
十一、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或經教育局撤銷或廢止許可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撤銷設立許可而溯及既往失效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於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十二、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教育局規定內容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 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定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送教育局備查。
(二) 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並送教育局備查。
十三、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基金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教育局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規定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下:
(一) 存放金融機構。
(二) 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 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 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 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十四、
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教育局許可變更,並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
十五、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61年7月18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局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